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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申办须知

#领事认证申办须知|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给申请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借鉴有关国家做法,自2016年10月27日起,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中国驻名古屋总领事馆不再直接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委托各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网站)。中国驻日本其他总领事馆申请程序不变。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仅负责受理申请、收费、发证、咨询等业务,不参与认证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文书能否办理认证仍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决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

  一、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二、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可以为由日本有关机构出具并经日本外务省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三、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日本当地机构公证,经日本外务省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领事认证的文书类别

  认证文书分两类,一类是公文书,一类是私文书。  

认证

公文书

日本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书

商业登记誊本、无犯罪证明、医药品•农药登记证明、居住证明等

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文书

户籍誊本、住民票、纳税证明、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等

日本教育机构出具的文书

国公/私立大学,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XX高等专门学校,公/私立高中、公/私立初中、公/私立小学等出具的教育学历证明等

日本医疗机构出具的文书

国公立医院、国立大学法人XX大学附属医院等签发的健康体检证明等

私文书

日本公证役场办理的公证文书

委托书、声明书等

 

申办领事认证程序

  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领事认证:

  一、日本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文书,可直接到日本外务省办理认证(具体情况详见日本外务省网站),再送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中方领事认证。可委托他人代办,无需本人亲自到场。

  二、在日本公证役场办理的公证文书,如委托书、声明书等,应先将公证文书送日本外务省领事局领事移住部证明班办理认证,然后送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中方领事认证(可他人代办,无需本人亲自到场)。在东京都23区公证役场办理公证时即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务省认证。

  三、第三国文书应在该第三国及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本馆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东京)”地址:东京都江东区有明三丁目7番26号有明Frontier大厦B栋12楼

  电话:03-3599-5515

  传真:81-3-6432-055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s://bio.visaforchina.org/TYO2_ZH/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大阪)”地址: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博劳町3-3-7ビル博丈9层 (原ORE本町南楼9层)

  电话:81-(0)3-3599-5515

  传真:81-6-4300-316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s://bio.visaforchina.org/OSA2_ZH/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名古屋)”地址:爱知县名古屋市中区锦一丁目5-11名古屋伊藤忠大楼4层413室 

  电话:81-(0)3-3599-5515

  传真:81-52-228-01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bio.visaforchina.org/NGO2_ZH/

  上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对外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递交申请时间:9:00-15:00 

  交费取证时间:9:00-16:00 

  注意事项:

  1.签证申请中心接受普通、加急、特急服务,其中特急申请时间截止到上午11:30。 

  2.请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高峰时段一般是周一、周二及公共假期前后。 

  3.东京和大阪签证申请中心提供普通、加急、特急服务,分别需要4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可以取证;名古屋签证申请中心提供普通服务,需要6个工作日可以取证。 

  4、签证申请中心会根据驻日本使领馆的要求进行假日调整,请随时关注网站的更新信息。

  

提交材料

  中、外国公民申办领事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书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或日本在留卡、驾驶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交委托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中日文版/中英文版)》,申请人本人须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如委托他人代办,申请人和代理人均须签名。

  (三)已经日本外务省认证的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如为英文材料,需有中文或日文翻译。

  (四)根据个案需要,使馆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商业文书

  (一)公司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日本在留卡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交委托书、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中日文版/中英文版)》,申请人本人须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如委托他人代办,申请人和代理人均须签名。

  (四)已经日本外务省认证的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如为英文材料,需有中文或日文翻译。

  (五)根据个案需要,使馆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为通用材料。具体领事认证种类、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网站。

  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格须如实填写,否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清晰,不得伪造、篡改,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表包含“申请人签名”和“代办人签名”栏,均须提供签名原件,不得以传真件、复印件等代替。

  三、请勿在公证文书(包括附件)中加入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身份证、房产证公司注册文件)的复印件,否则将不予认证。

  四、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将不予认证。

  五、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日本外务省有关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

  六、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七、根据中国规定,用于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应预留出在国内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

  八、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我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九、据了解,中国公民在国内为孩子报户口,一般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届或出生届受理证明书等材料,因出生届记载内容比较详细,多数地方要求提交出生届。另外,有的还需提交孩子父母的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公证等材料。为避免麻烦,建议您事先向国内确认。

  十、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十一、认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撤销。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一、认证通常可在第4个工作日领取,可申请加急或特急服务,即第3个工作日或第2个工作日领取。取证时交费。

  二、查阅认证费、加急或特急费及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服务费请点击这里。

  注意事项:

  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遇此类情况,因办理时间不确定,申请人需等候通知。

  取证日期通常会标注在取证单上。请按标注的取证日期取证。取证后,请当场核对。如有疑问或文书有误,请当场向窗口咨询。取证单是领取已办妥证件的唯一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

  

认证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中日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中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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